•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7-03-29 08:29:24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2017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公布2017年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各项标准继续提高。

      2017年,全区城市低保标准达到月人均591元,比上年提高49元;农村牧区低保标准年人均4851元,比上年提高654元,城乡低保标准均位于全国第7位。全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达到月人均1244元,比上年提高35元;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达到月人均960元,比上年提高59元。全区农村牧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达到年人均9252元,比上年提高654元;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达到年人均6770元,比上年提高1646元。特困人员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达到月人均1006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达到月人均396元。

      自治区公布全区社会救助标准后,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各旗县(市、区)在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切实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对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不降低、力度不减弱、工作不放松。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