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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3-17 08:53:50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省政府对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将“为全省城乡怀孕妇女提供免费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列为2017年六件民生实事之一。3月16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已联合印发《2017年山西省免费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全省各市将为怀孕妇女提供免费筛查与诊断服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出生缺陷风险。对此,记者请省卫计委相关专家进行了解读。

    免费服务对象及内容

    免费服务对象:女方为本省户籍的;男方为本省户籍、女方为外省户籍的;居住在本省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

    产前筛查:为妊娠15-20+6周的孕妇进行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血清生化免疫筛查;产前诊断:通过产科系统超声检查或羊水脐带血培养的染色体分析等方式,为产前筛查结果高风险的孕妇提供产前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诊断。具体包括:针对产前筛查神经管缺陷高风险的孕妇,提供产科系统超声诊断;针对产前筛查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高风险的孕妇,提供羊膜腔穿刺术、胎儿细胞培养的染色体核型分析或染色体非整倍体快速诊断。孕妇自愿选择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等其他方法的,按标准给予报销。

    在全省提供孕产妇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内,孕妇每孕次享受一次免费产前筛查服务,高风险孕妇每孕次享受一次免费产前诊断服务。免费服务标准为:产前筛查100元/人,产前诊断1000元/人。需再次接受检查或超出免费服务项目的,可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血常规、尿常规、凝血系列、肝肾功能、心电图、乙肝五项、丙肝、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等孕期常规检查项目不列入本项目免费服务范围。

    产前筛查所携带资料

    领取“产前筛查免费服务卡”。户籍为本省的孕妇,携带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男方为本省户籍、女方为外省户籍的,需携带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居住在本省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需携带孕妇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居住证及复印件。未办理居住证的,由孕产妇保健手册建册单位会同有关部门鉴定。孕妇携带上述资料在户籍地(居住地)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领取“产前筛查免费服务卡”。

    孕妇在妊娠15-20+6周期间,携带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产前筛查免费服务卡”到采血机构接受血液标本采集,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和申请单。

    免费产前筛查注意事项

    孕妇采血后,一般在10-12个工作日内便能得到产前筛查结果。由所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指定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告知孕妇本人。

    孕妇通过产前筛查被确定为高风险时,所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会及时通知孕妇本人。孕妇要主动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领取转诊单,前往产前诊断机构进一步接受产前诊断服务。如果高风险孕妇自愿选择进行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的,财政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费用自理。

    孕妇通过产前筛查被确定为低风险或临界风险时,所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指定相关医疗机构)会及时通知孕妇本人。孕妇要按照医嘱继续观察。如果低风险或临界风险孕妇自愿自费开展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确定为高风险的,下一步继续开展产前诊断服务的,享受免费。

    孕妇接受产前诊断服务后,一般在25-30个工作日内便能得到产前诊断结果。由所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告知孕妇本人。产前诊断结果为高风险的孕妇,要按照诊断结果医嘱选择干预措施,并接受随访。

    孕妇自行筛查费用可报销

    在2017年1月1日至本项目工作实施方案下达执行之前,符合条件的孕妇先期在本省医疗卫生机构自费接受本实施方案规定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的,务于10月底前由孕妇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本人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男方为本省户籍、女方为外省户籍的,另需携带结婚证及复印件;居住在本省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另需携带居住证及复印件;未办理居住证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诊疗病历本、检测诊断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发票,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免费服务项目和经费补助标准审核报销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费用。产前筛查费用,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直接审核报销;产前诊断费用,先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将相关资料报送至所属市级卫生计生委报销。


    关键词:产前山西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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