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7-02-10 12:40:57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今年,省政府确定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平均为6%左右。目前,省民政厅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本着缩小城乡之间、地域之间保障水平差距的原则,确定对各地的指导意见,待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新标准拟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2016年,我省全面提高了城乡低保标准,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由每月492元提高到每月522元,增幅为6.1%; 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由每年3442元提高到每年3903元,增幅为13.4%,标准已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均达到了国家现行扶贫标准以上。
         
        记者还了解到,省民政厅在春节前已将1月份的城乡低保金5.5亿元发放到142万城乡低保户手中; 向70万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对象、重残人员、困难老兵等困难群众,按每户100元至800元的标准发放了2.3亿元一次性节日补贴;各地走访慰问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留守老人等困难群众133196户,发放慰问金(含物折款)5100万元。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