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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2-31 08:22:19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12月30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容)近日,湖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17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企业缓缴条件、缓缴程序等问题作了相关说明。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高13473元最低2695元
      根据通知,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统一为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695元;上限统一为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3473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低档统一为2695元;高档统一为4491元。
      两年内,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统一为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年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中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企业满足这些条件可以缓缴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是湖南省委、省政府为解决当前企业经营困难,化解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通知称,困难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报缓缴养老保险费。一是已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但申报缓缴时前六个月累计亏损;三是已与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协议。

      通知规定,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养老保险费缓缴手续。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经省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为企业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部分,企业应当继续履行代扣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符合缓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困难企业应向参保地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填写《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并提交劳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养老保险缓缴协议等资料;经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批后报省社保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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