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6-11-22 12:18:02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记者昨天从省食药监局获悉,我省日前出台《陕西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相关证照信息。该《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在食药监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管辖范围内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在食药监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将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开。

    《办法》要求,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并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发现经营者违法行为,第三方平台应制止

    第三方平台应建立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档案,到网络订餐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进行现场核实,并建立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定期巡查制度。同时将平台中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许可信息与食药监部门行政许可数据进行比对并实地核查,信息不符的不得上网。


    第三方平台发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报告;发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无许可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报告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

    食药监部门可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抽检

    《办法》规定,各级食药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许可资质和与网络订餐相关的经营行为,以及第三方平台和第三方物流的送餐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可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未履行相关义务的,食药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方平台拒绝配合执法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逐级上报,由省食药监部门通报省通信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