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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1-04 22:35:08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10月28日,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因和龙市林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和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2年7月至10月间,张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其承包的和龙市头道镇龙门村27林班10小班林地内非法挖掘鱼池,造成了大面积毁林。经和龙市林业局鉴定,确认当时被破坏的林地属于防护林、水土保持林,被占用林地面积为38460平方米,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属于严重毁坏,必须重新规划,重新造林。和龙市头道镇森林资源档案显示,27林班10小班的土地权属为集体,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2013年5月24日,张某某因犯非法占用林业地罪,被和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但被毁坏的林地并未得到恢复。
    和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13日向和龙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立即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督促张某某恢复林地原状,保护生态环境。2016年10月13日,和龙市林业局回复称,因张某某已受到刑事制裁,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追究承包人相关民事责任,故林业局已通知龙门村集体追究承包人张某某相关民事责任,以便尽快将林地恢复原状。和龙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林业局回复后,对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恢复原状和补种林木的迹象,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和龙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就该案向和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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