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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0-25 20:30:32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近日,经浙江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印发通知,从今年起为浙江省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仅关系到广大退休人员的当前切身利益,也攸关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和广大退休人员的长远权益保障。此次调整后,预计全省将有540万企业退休人员和54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共惠及近600万退休人员。根据通知要求,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力争在今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列入此次调整范围。
        根据国家部署和要求,今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首次同步调整待遇,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由以上三部分构成。
        定额调整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其中,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的部分,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的部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还分别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7%、1%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在上述调整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将于予以适当倾斜。2015年底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2016年浙江退休金补发比例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浙江退休金补发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补发退休养老金。
        浙江退休金补发水平和补发办法
        1、定额补发退休(退职)人员
        ①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30元的额度。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 133元,宁波市133元,温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兴市129元,绍兴市129元,金华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 129元,丽水市125元。
        ②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33元标准执行。
        ③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标准调整。
        2、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
        基本养老金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3、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 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浙江养老险政策调整 退休养老险不足15年也可拿退休金
        一、退休养老保险不足15年也可领取养老金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也可以领取养老金。
        二、城乡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
        一个人同时参加了职工保和城乡保,在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保转入职工保。
        三、职工养老保险不足15年可转入城乡养老保险保
        如果参保职工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申请从职工保转入城乡保,待达到城乡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相应待遇也要按照城乡保办法计发。
        四、城乡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可折算缴费年限
        参保人若是从城乡保转入职工保,城乡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保个人账户。但是城乡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保的缴费年限。
        五、职工不能同时领取两份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重复缴费时段只得计算职工保的缴费年限,并将城乡保的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五、延长养老保险缴费至满15年
        一个人参加了职工保和城乡保,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先申请按当地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办理从城乡保转入职工保的衔接手续。
        六、终止职工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职工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保缴费年限既不足15年的,又不愿延长缴费的,也不申请从职工保转入城乡保,可按规定申请终止职工保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多补发给他部分工资。
        七、终止城乡养老保险,城乡养老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保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又不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他的城乡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及其利息,将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保关系。他若申请从城乡保转入职工保,其城乡保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及其利息,则要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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