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6-10-19 19:19:20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起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不得在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上宣称“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样。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草案中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许可有效期为五年。

    草案还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进货查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在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方面,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召回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不安全食品开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实施分级管理。其中,一级召回规定: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

    在标签、说明书和广告方面,草案规定,使用转基因生物原料直接生产的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显著标示。转基因食品的标示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不得在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上宣称“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对于国家尚未批准的转基因食品和原料,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等。

    保健食品只能标注注册证书批准的保健功能。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载体上明示或者暗示功效。

    辐照食品应当在标签、说明书上标注“辐照食品”;经过辐照的配料,应当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在特殊食品方面,草案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名称、标签应当真实规范、科学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易辨,如实标注原料的具体来源,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语言,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广告不得进行含量和功能宣传。

    草案还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现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