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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0-13 23:18:41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9月29日,新疆第十二届人大常委员会通过了一批法规条例,其中包括了《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自治区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条例》。今天(10月12日)出版的《新疆日报》刊登了这两个条例的全文。

    《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亲属不得“组织、诱导或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宣扬极端主义思想,胁迫、强制、引诱未成年人穿着、佩戴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标识”;不得“教唆、胁迫、引诱、纵容未成年人参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地下学经等活动”,否则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该法规也禁止“学校内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教育教学活动”;要求“学校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自觉抵制民族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即三股势力),形成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的校园风尚。”

    法规还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抵制民族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思想和宗教活动向校园渗透。

    对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等基层自治组织的义务,法规要求他们发现“有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参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和地下学经等违法犯罪活动”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规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络、移动存储设备等介质,向未成年人传播含有“三股势力”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对参与“三股势力”活动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但达不到刑责年龄的未成年人,法规规定政府部门、法检机关、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委(居委会)对其进行结对帮教帮扶,促进思想和行为转化。

    根据该法规,对于受“三股势力”影响,已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如果家长以及监护人无法引导孩子离开“三股势力”道路,如果孩子无法继续在现有学校学习,他们可以要求将孩子送入抓专门学校接受矫治。

    《自治区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条例》则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胁迫、诱骗或者以宗教的名义阻碍、干涉适龄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致使其失学、辍学”;不得“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组织宗教活动”。

    据新疆新闻在线网站,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乃依木·亚森9月30日在会议闭幕时指出,本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的法规非常重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的具体举措,对于进一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强化基础教育,特别是加强通信和网络信息安全,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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