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6-09-30 20:17:35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广东住建部门和工商部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房地产广告活动,其中宣传楼王、地王属于广告禁止内容。

      这份名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广告活动》的通知要求,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有效的证明文件。预售商品房项目必须取得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才能发布该预售商品房项目的房地产销售广告。

      房地产销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内容,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房地产销售广告禁止发布以下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有悖社会良好风尚内容;宣传地王、楼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关键词:地王广东广告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