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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23 08:09:23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城市管理执法此前曾因主管部门和法律制度的缺位,一度争议频出。今年年初,住建部被明确为负责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后,于近日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自即日起至9月1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所关注的城管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及执法手段等,都在《办法》中被明确。值得注意的是,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车、户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等处罚权,也拟被列入城管执法范围。

    《办法》提到,城市管理的执法范围主要涉及住建、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6个领域。

    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如何规范,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办法》提出,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可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此外,还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也可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但《办法》同时也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了约束,拟要求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不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且城管执法制式服装、标志要全国统一,还提出可运用执法记录仪或视频监控等。

    焦点

    1 城管可以贴条?专家建议明确范围

    执法范围中交通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有行政处罚权。

    “也就是可以直接贴条”。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解释,就是交管部门的一部分权限划归过来,相当于综合权限。

    她认为,《办法》中体现出坚持综合执法的发展方向,合理体现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的关系。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在立法方面也可行。


    但她提出,不同领域的划分可能会引发新的权限交叉,建议执法范围应更明确,注意权限切割,划分权限应进一步研究其科学性。

    那么之前,城管对于违法停放的机动车是否有行政处罚权?

    北京市一名城管队员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城管执法中,没有针对机动车的执法权。

    据此前报道,2014年,针对便道上乱停乱放车辆,城管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张贴“违法停车通知单”。随后,违法者需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2 主管部门承担协管人员执法后果

    城管暴力执法频发,此前,城管执法部门曾数次将责任推诿至协管人员等临时工身上。《办法》中明确,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明安曾表示,这也意味着,日后“临时工已开除”无法作为相关部门的免责牌,避免临时工“越轨办事”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现象。

    此外,《办法》还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逐步减少。

    协管人员职责也被明确为,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



    关键词:城管道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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