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养老保险可自愿补缴提高待遇水平,贵州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自愿补缴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就是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对于一些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这个时候就是可以按自愿原则可一次性补缴费用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水平。
《通知》明确,补缴对象为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按自愿原则,个人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参保地办理,每人只能办理一次。办理补缴手续的起止时间从即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补缴档次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25000元、30000元六个档次,个人自主选择一次性缴纳。有一次性补缴意愿的参保人员,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保卡等身份证明向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
关于待遇计发,《通知》指出,个人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待遇按照《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有关规定计发和继承,并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发放。个人补缴待遇从补缴之日起次月发放。中金网7月28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醒,本次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未选择补缴的原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不变。
贵州养老保险可自愿补缴提高待遇水平
贵州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政策
我省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政策,补缴档次分六个,办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
据介绍,为进一步解决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因个人账户无积累或积累较少,导致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经研究,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自愿补缴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按自愿原则可一次性补缴费用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水平。
补缴档次分六个,即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25000元、30000元六个档次,个人自主选择一次性缴纳。
待遇计发:个人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待遇按照《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和继承,并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发放。个人补缴待遇从补缴之日起次月发放。
补缴程序:有一次性补缴意愿的参保人员,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保卡等身份证明向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未选择补缴的原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不变。
贵州省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
记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贵州省近日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从16个方面对相关改革事项进行了明确。
据悉,本次改革的范围为贵州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意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并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方面,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本次改革的时间节点为2014年10月1日。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按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贵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为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和300%进行保底封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根据本人承受能力,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12%由雇主缴纳。
二、办理参保登记办法。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工商注册登记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自由职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长期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按规定转移,在不同地方,不同单位的不重复的缴费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并以累计缴费年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待遇和死亡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为:1998年10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8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具有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死亡待遇计发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24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14000元。
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手续?
(一)已经在贵阳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可持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相应社保机构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窗口办理。
(二)若尚未在贵阳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先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详见《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参保指南》),待成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后,再持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相应社保机构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窗口办理。
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一)需要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从贵阳市转出的,可在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的同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一并交至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目前政策,医疗保险转移只将缴费年限、待遇享受年限等信息转移至新参保地,并不转移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如果社会保障卡(医保卡)中还有余额可以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中心)结算或在贵阳市本地药店购买药品。
(二)需要将外地基本医疗保险转移至贵阳市的,如果已经在贵阳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持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相应社保机构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窗口办理。如果尚未在贵阳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先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详见《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参保指南》),待成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后,再持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相应社保机构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窗口办理。
如何办理退保手续?
需要提供的手续:
1.出国定居:定居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住证明和护照,原户籍派出所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果非本人办理,除了上述证件以外还需提供参保本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缴费期间死亡:
①殡仪馆出具的火化发票和火化证明(非火化区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并经省民政厅认定)原件及复印件
②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或公安派出所、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领取人与死亡人员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④领取人与死亡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未婚死亡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已经离婚的出具离婚证)、户口簿、社区出具的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⑤领取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死亡人员的夫(妻)、婚生子女、父母同为第一继承人;死亡人员的直系兄弟姐妹为第二继承人;如果第一继承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退保手续,则需要出具委托书由第二继承人前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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