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6-06-15 19:03:04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2016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马永平放火一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5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马永平因水暖工程款纠纷,为泄愤,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汽油登上从宁夏贺兰县开往银川火车站的宁A22870号301路公交车。当公交车行驶至贺兰县金盛国际家居东侧路段时,马永平用打火机点燃汽油,造成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伤及公交车烧毁的严重后果。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永平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故意放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分别对被告人马永平进行了讯问、发问。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进行了辩论。被告人马永平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当庭表示认罪。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20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本案将择期宣判。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