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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6-08 15:40:01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考舞弊案一审宣判,以王某为首的10名被告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等不同刑期的刑罚。该案成为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入罪以来,辽宁省宣判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2015年高考前夕,因儿子成绩不好,鞍山家长董某联系到一卖答案者,对方称“4科5万元”。董某给儿子购买了英语答案,同时帮另一名女考生也购买了答案。交给对方两万元定金后,卖答案者给了董某作弊设备。
         
        2015年6月8日,就在董某准备帮儿子作弊时,巡逻警察发现了无线电发射信号,一路追查,将他和另一对帮助孩子作弊的家长控制住。随后,卖答案团伙中的董某斌、袁某某、董某备、王某仁落网。
         
        该案引起了辽宁省公安厅的重视,指派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20日,警方又将卖答案团伙中的王某、訾某、刘某抓捕归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高考前,王某为组织策划高考作弊、从中牟利,多次由其单位司机刘某驾驶车辆,从鞍山下辖的台安县赶到鞍山市商量谋划,并负责联系作弊考生,提供试题答案。高考期间,该团伙利用董某斌提供的设备,由董某备、董某斌操作,向作弊考生传送试题答案,袁某某负责收取作弊考生所交的定金,并与王某仁等在考点望风。至案发,王某团伙共收取考生家长用于作弊的费用7万元。
         
        据王某供述,发送的高考答案是从网上买的,基本都是假的。该团伙除在鞍山市第三中学考点作弊外,还在鞍山下辖的台安县一高中、二中实施作弊。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10名被告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高考中实施作弊,违反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严重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考试制度,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董某斌、袁某某等其余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关键词:辽宁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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