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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6-01 16:34:33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长营大队针对夏日车流量明显加大,交通安全隐患随之增加的实际情况,继续保持交通秩序严抓严管态势不放松。5月29日,一名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被依法查处。      
        5月29日下午,因为是周日小型车辆返程较多的缘故,长营大队辖区的净月站口出口处又是车流密集,等待缴费的车辆在各个车道排起了长龙。在此执勤的三中队中队长杜震宇和民警姜丽娟穿梭于拥挤的车流中,紧张地疏导着交通,并不时对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罚。15时许,杜震宇接到大队指挥作战室的通知,称有一辆车号为吉A2B***的灰色小型轿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执勤民警快速反应,及时发现并对该车进行检查。在查验该车行车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过程中,驾驶员刘某某不能出示其驾驶证,并坚称自己有驾驶证忘带了。民警在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后,运用执法终端对其驾驶资格进行了初步查询,未能找到其驾驶资格信息。这时,刘某某又强调他有驾驶证,过期了,在补办。二位执勤民警为了进一步查证核实以便对其作出正确的处理,便将其带到了案件中队。案件中队当班副中队长佟述伟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经过仔细查询,弄清了刘某某的驾驶资格情况。原来他早在2001年7月7日即获得了准驾车型为B1的驾驶证,但他驾驶证审验有效期只是到2012年7月7日为止,后来因其违法未处理,超分等原因,已经被注销了驾驶资格。
         
        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刘某某承认他知道自己已经不具备驾驶资格了,也很少再驾车,今天实在是有事着急又没找到合适的驾驶员,因此自己就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路了,没想到在茫茫车海中,自己还是被负责任的交警给“捞”了出来。他承认自己错了,表示不取得驾驶资格再也不会驾车了,并请求从轻处理,好让他在儿童节那天能够陪自己还不到10岁的儿子过个节。
         
        刘某某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长营大队最终对刘泉彬作出了处2000元罚款,同时并处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长营大队民警真心提醒那些“敢于冒险”的驾驶人,不管你有多么丰富的驾驶经验,也不管你驾驶技术多么娴熟,如果你没有取得有效的驾驶证,那么请你尊重法律,尊重生命,千万不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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