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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28 09:23:35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两日内无故纵火3次,焚烧村屋三间,且涉案房屋周边有一间油库、多处民宅和高密度电网,因救火及时,所幸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葛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30岁的葛某是江苏省海门市包场镇人,曾因盗窃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2011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5日凌晨至26日晚,葛某先后3次至启东市吕四港镇东皇山村,见被害人吴某、徐某、于某的附属用房内堆满枯草和废旧物品,遂产生将三间小屋烧毁的念头,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枯草点燃后离开,造成三间小屋和屋内物品分别着火毁坏,三起纵火案件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950元。涉案地点均位于生活密集区,有大量民宅,且其中一处纵火地点附近还有一间油库和高密度电力设备,所幸因救火及时,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一种故意犯罪,放火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是难以控制的。被告人葛某放火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葛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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