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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27 14:27:56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5月24日下午,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提起公诉的自治区交通厅原纪检组长刘宝军受贿一案,在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刘宝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查封、扣押、冻结其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277.77605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刘宝军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接受法庭宣判,将在规定期限内考虑是否上诉。     据了解,2008~2014年,被告人刘宝军在担任内蒙古纪委(监察厅)纪检监察三室副主任、内蒙古纪委(监察厅)效能室副主任,自治区交通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1.73105万元。利用本人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家人收受请托人财物折合人民币86.0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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