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6-05-16 15:34:26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6月1日起,《吉林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实施,规定对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给出明确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天。
        尸检必须经死者近亲属同意,经医患双方协商由医疗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尸检机构提出尸检申请,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尸体解剖申请书》并签字,尸检机构不接受个人申请。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死者近亲属尸检的规定和程序。死者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视为不同意进行尸检。医疗机构或死者近亲属不配合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机构完成尸检出具尸检报告后,取出的脏器原则上应保存3个月,如需继续延长时间需有申请方与尸检机构协商而定,以供复核时使用;对内脏器官的组织蜡块、组织切片原则上应保存30年。尸检机构应当在尸检前将此规定明确告知医患双方,并征得书面同意意见。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死者近亲属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尸检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影响公正尸检的。因尸检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回避导致当地尸检机构不能进行尸检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委托省内其他具备尸检资质的机构进行。
        尸检申请方如对市级尸检机构出具的尸检报告存在异议,可在收到尸检报告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尸检机构提请复核,必要时请省医疗事故争议尸检管理质控中心组织会诊。
        尸检操作应当按照系统解剖规范和流程实施。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应体现严谨、科学、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等基本要素。
        参加尸检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申请尸检申请方财物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尸检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是一项特殊的医疗服务,其收费应按照省物价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