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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28 22:59:26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备受关注的河南贾灵敏案二审结果出炉。4月28日上午10时25分,河南郑州中院官方微博发布了对贾灵敏、刘地伟寻衅滋事犯罪案的二审的宣判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两人的辩护律师均表示今早八时左右刚收到不开庭通知,并且未说明理由,通知时也未提到宣判。

      郑州中院在二审宣判结果中提到:郑州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贾灵敏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做出以上裁定。

      贾灵敏的二审代理律师程海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说:“今早自己接到了来自合议庭林姓工作人员的不开庭通知,但此前未收到关于不开庭的消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二审决定不开庭前应该听取相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意见,这违法了法律规定。同时,自己一个月前提交的辩护词中新增的三十多项的证明贾灵敏无罪的证据也将无法采纳,现在等拿到裁定书后再看具体情况。”

      刘地伟的辩护律师张雨也告诉财新记者,今早八点接到自称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的合议庭成员电话和短信通知,对方告诉自己该案将不开庭审理,法律文书邮寄送达,但并未说明不开庭缘由,自己表示明天寄出辩护词,对方并未回复,此前也并未接到任何正式通知说不开庭。

      财新记者联系了郑州中院新闻发言人郭晓堃了解相关事宜,暂未获得正面回应。

      2015年11月5日,贾灵敏以及刘地伟因涉嫌寻衅滋事案,经河南巩义法院四次开庭审理后公开宣判,该院认定被告人贾灵敏、刘地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贾灵敏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刘地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贾灵敏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坚持上诉。

      巩义法院认定,通过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贾灵敏、刘地伟单独或共同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老俩河村、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市场街、惠济区固城村、金水区拘留所门口等地,打着“普法”、“维权”旗号,在拆迁现场煽动他人阻挠村民自主拆迁,在拘留所门口打横幅、送鲜花、呼口号迎接被治安拘留释放人员,导致大量人员围观聚集,引发群体上访,造成执法人员被殴打致伤、公私财物被毁损的后果,并对其参与的上述活动进行拍摄、编辑,捏造不实信息,通过个人微博在网络上发布扩散,引起大量网民关注转发以及评论。

      巩义法院认为,被告人贾灵敏与刘地伟公然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贾灵敏参与寻衅滋事作案四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地伟参与寻衅滋事作案三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均应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此前据财新网报道,2010年,贾灵敏所居住的齐礼闫村遭遇城中村改造项目,当年6月22日晚,贾灵敏和丈夫被拆迁人员绑上车后在郊外呆了一天一夜后回家发现住宅被拆,她曾在一份上访信中称当地政府并未出示拆迁证和强制拆迁通知书。此后她辞去教师职务,走访各级法院,并通过网络途径公布维权进展。

      维权期间,她系统学习法律法规,走访拆迁工地,开展普法咨询活动,后在拆迁咨询活动中结识同遭遇家庭房屋被拆的刘地伟,并由他承担贾灵敏普法期间的接送和拍摄工作。

      2014年5月7日,贾灵敏、刘地伟在帮助被拆迁人报警时,被郑州警方抓捕,次日被刑拘,涉嫌罪名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2014年5月29日被批准逮捕,贾灵敏的涉嫌罪名变为寻衅滋事。郑州检察院在2015年2月26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将该案移送到巩义检察院管辖,随后巩义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为由将该案起诉到巩义法院。


    关键词:二审河南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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