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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25 23:58:04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国防交通法草案,其中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交通资源的义务。

      草案同时提出:公民和组织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规定。

      中央军委委员、军委后勤保障部赵克石部长作草案说明时说,国防交通法是十八大后第一部国防立法,对于规范国防交通活动、提升战略投送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

        他表示,国务院和中央军委1995年颁布的《国防交通条例》,对于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迅猛发展,以及军队建设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国防交通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利益引导机制不够完善,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工作的权利义务调整方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工作的实际需要;军地之间仅靠沟通协调,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形不成持续的工作合力,需要依法规范和统筹;为适应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要求,亟待提高战略投送能力,加强这方面的力量和制度建设尚无法律依据;平战转换机制不够完善,不利于将国防交通潜力迅速转化为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的保障能力。

      草案明确: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织建设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增强战略投送能力,为快速组织远距离、大规模国防运输提供有效支持。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者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全国或者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上述“平时特殊情况”指的是什么情况?对此,草案作出定义:本法所称平时特殊情况,是指发生危及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武装冲突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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