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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6 20:23:06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江苏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困难企业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应提前结束缓缴。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流动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向统筹地区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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