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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31 19:19:02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家庭教育中,父母应该做什么?孩子遭遇家庭暴力又该怎么办?昨日,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规定,外出务工人员应当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的,每周至少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与子女交流、沟通一次。
        

          每周一次 父母应与留守儿童沟通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重庆从幼儿园到义务教育阶段的留守儿童有89.6万人。流动孩子也超过了这个阶段总数的三分之一。
        

          对这样的家庭来说,该如何实施家庭教育?草案规定,外出务工人员应当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履行以下5个义务:
        

          1.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机构教育子女;
        

          2.每周至少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与子女交流、沟通一次;
        

          3.每月至少与学校和其他监护人交流一次子女的学习生活信息;
        

          4.每年至少与未成年子女团聚一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子女职责。
        

          打骂孩子 可能会失去监护权
        

          草案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妇联、民政、公安,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映、投诉、求助、报警。
        

          1.因父母死亡、失踪、重病、重度残疾,或父母双方服刑、强制戒毒等其他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
        

          2.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使未成年子女置于无人照看或危险状态的;
        

          3.未成年子女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方法有损于自己身心健康的;
        

          4.采用暴力、侮辱等方式实施家庭教育,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危险的。
        

          当然,单位和个人发现以上情形的,也可以向以上单位和组织反映。
        

          而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妇联、民政等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发现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家庭教育情形的,或接到反映、投诉或求助的,应当及时处理,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劝诫、批评教育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处理,根据情节予以训诫、告诫或行政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单位应支持职员参加家长会
        

          实际上,家庭教育活动,不仅是在家庭里,也有在学校的。
        

          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同时,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建立以负责人、教职工为主体的家庭教育队伍。
        

          此外,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开展两次以上的家庭教育活动。幼儿园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三次以上的家庭教学活动。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如果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泄露未成年人及家庭隐私,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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