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口快速老龄化,老龄健康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比重将持继增长,是一项红红火火的朝阳产业。但是,目前我国老龄健康产业业态还不成熟,发展取向和路径还不十分清晰,德国健康保险支撑老龄健康产业的做法对促进我国老龄健康产业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一、做法与评价
德国是人口老龄化较早的国家,根据德国联邦政府统计局2013年最新养老统计数字,2011年底德国总人口为8184万。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 2178 万,占总人口比例26.6 %。德国是建立公民社会保险制度较早的国家,保险体系中政府强制性保险有五大险种,即养老保险(1891年起步)、医疗保险(1883年起步)、护理保险(1995年起步)、失业保险(1927年起步)、工伤保险(1885年起步)。其中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构筑了德国健康保险。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的基本做法:一是政府强制规定就业员工必须缴纳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缴纳比例原则上分别是个人工资收入的15%和个人收入的2%,企业雇主和员工各缴纳一半。二是依托市场机制运作,由保险公司承担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微调投保比例,上有封顶,企业和个人可以选择不同保险公司投保并可在保险过程中更换保险公司。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费用的支出,保险公司必须按照联邦德国社会保险法典第五部分(医疗)和第十一部分(护理)规定,满足投保人和家人最基本的医疗和护理需求,同时,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收支盈利情况,在支付医疗和护理项目上差异化以及放宽支付条件,与同行保险公司竞争。三是由第三方机构对受保人需求进行评估、对保险公司和服务机构进行监管,保证受保人依法享受应有的医疗和护理基本权益。
德国有两种性质的医疗保险机构,一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保险机构,政府可以根据收支运行情况,给予补差。另一种是以营利为目的保险机构,政府没有补差。1992年政府认定可以开展医疗保险的机构有1223家,经过竞争,2013年存有134家,其中有3家政府认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保险机构占90%市场份额。德国护理保险是跟随医疗保险机构运作的。德国在基本医疗保险以外,还有私人医疗保险(类似我国商业保险),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必须无条件接受所有人投保,受保权益是相同的,允许投保人自由更换保险公司。开展私人医疗保险机构可根据风险评估对高风险投入人拒保,投保金额和受益项目可由投保人自由选择,投保后不得退保或更换保险机构。营利性保险机构在开展私人医疗和护理保险的同时,也可以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不营利性保险机构只能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不能开展私人医疗保险。不营利性保险机构与营利性保险机构相合作,基本医疗保险与私人医疗保险以年收入53550欧元为法定标准,超过者可选私人医疗保险,内含基本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项目。
德国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遵循团结互助的原则,在自己为自己未来健康安排的基础上,实现健康人帮助失去健康的人,富人帮助穷人,单身人帮助有家庭的人,年轻人帮助老年人的实际效果。健康的人就医很少,所缴费用支持了患病多的人;收入多的人与收入少的都按收入比例投保,收入多的人投保数额较大,支持了投保数额少的患病人;单身的投保人只自己享受医疗和护理权益,而有家庭的投保人符合条件的家人也可以享受,比单身者受益更多;年轻人患病较少,投保费用更多地支持了老年患病人。德国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对老龄健康产业发展起着决定性支撑作用,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健康消费投入与经济发展相同步。老年健康产业发展,根本上依赖老年人的健康消费意识和消费能力,而强制医疗保险尤其是护理保险本身就从整体上解决了基本医疗和护理的消费意识和消费能力问题。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投入,伴随着经济发展、个人收入增加和就业率提高而增长,形成了制度化的自然增长机制。当就业人口下降,投保与支付不平衡,保险机构出现亏损时,政府采取补贴和提高投保比例的办法进行调节。
二是老龄健康服务提供与健康消费投入相同步。健康服务提供跟随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配置,基本医疗和护理服务机构及服务项目由保险机构认定,相对来说服务提供略滞缓于服务需求,难以形成供大于求的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的格局。
三是健康产业绩效与健康服务提升相同步。政府对健康产业的把控,不是经济盲目增长,第一目标应是真正满足公民的健康需求,第二目标是在第一目标前提下高质量的经济增长。德国健康保险运用市场机制,以商业化的保险机构作为主体,机构之间的竞争,通过提供优质、先进、好疗效的服务吸引客户,通过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运行效率。例如,在竞争客户方面,各保险公司会把疗效好的新药引进支付项目,采用部分报销或全额报销的方式,吸引投保人。在降低成本方面,各保险公司把健康教育列入保险费支出项目,以较少的健康教育投入,减少更大的医疗支出,降低运行成本又提高投保人健康水平。
二、探讨与建议
我国医疗费用年年飚升,不仅因为老年人口的增多,更是医药项目费用的不断增高。从德国健康保险制度反视看我国的健康保险制度,我国的医疗保险全部由政府主体运作,没有引进市场机制,政府运作成本较高,缺少自然的绩效激励机制,原来几块钱能治好的病,现在需几百块钱,过去许多价廉效果好的药品现在企业不愿生产了。企业药品的价格定价、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是否列入医疗报销目录,只要攻关政府部门就解决了,而德国需要多家保险公司接受才有市场。
我国老龄健康产业在未来经济发展结构中将有举足轻重地位,2013年国务院出台的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两个文件,对养老和健康产业的发展寄予很大的期待,这两个文件的交叉融合处即老龄健康产业,相关部门继国务院两个文件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加大了对养老和健康服务业的推进力度。但是,制约我国老龄健康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老年人的消费意识和消费能力滞后。一部分有消费能力的老年人,消费意识保守;一部分有迫切需要的老年人没有消费能力。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照护问题越来越突出。我国失能老年人不久将出现井喷现象,而政府和社会建立了许多养老机构,床位使用率较低,甚至不到一半。德国1994年,联邦议会通过了“护理保险法”并从1995年开始生效实施。该法规定了“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即所有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各保险公司相互竞争,不仅提供入住机构服务,还提供居家服务和尿不湿、疮面贴、助行器等各种护理产品。德国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平均要等1.5年,为了支持老年人居家养老,政府也通过护理保险机构给予家庭住宅养老设施改造资助(每户2557欧元,2015年将提高到4000欧元)。建立护理保险既有利于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又有利于推进老龄产业护理服务业的发展。据与德国业内人士交流,德国健康保险占GDP的10%左右,政府财政每年还要补贴支出,以此推理健康服务更超过GDP的10%。
建议一:国家层面应看到健康保险对于促进老龄健康产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战略意义,建议对医疗保险进行改革,借鉴德国做法,从区域试点开始,逐步将医疗保险由多家保险公司市场运作并建立完善的政府和第三方监管机制;建议批准经济发达人口老龄化高的地区先行建立强制性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一同采用市场运作机制。
建议二:各大保险公司应看到未来健康保险在老龄健康产业中的重要位置,建议积极尝试开发多种健康险种,如大病保险、专病保险、特殊健康服务保险、家人连带健康保险以及与健康服务机构如何跨界整合发展等,在前端拉动老龄健康产业发展。
建议三:从事老年健康服务的企业和有志想在老年健康服务建功立业的企业应看到当老龄健康产业链不健全之际、业态未固化之际、服务和营利模式不清晰之际,是挑战,又是际遇,是千载难逢的成就大业的好机遇,建议企业家从真正解决老年人切身问题和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着眼,择高处立,发上等愿,往宽处走,用专业的提升铸就老年健康服务业的辉煌。建议四:老年人应看到在政府和市场都未能完善老年健康服务模式的状况下,更要掌握健康消费知识,树立正确的健康消费理念,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合理安排健康消费,达到应有的健康绩效。(作者:江苏省老龄办副主任、《老年周报》总编 牛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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