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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1-14 11:22:40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保险业发展创造了空前的利好环境。2015年,江苏保监局认真按照中国保监会党委的决策部署,马上就办,真抓实干,推动13个省辖市政府全部出台相应文件,在政策落地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及时汇报地方领导,推动省级层面出台支持政策

        《若干意见》下发后,江苏保监局在第一时间就向省委、省政府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建议以“四个一”(即出台一个文件,召开一次会议,组织一次学习,制定或修订一批法规)为抓手,做好《若干意见》在江苏的贯彻落实工作。

        在江苏保监局的推动和协调下,“四个一”建议全部被采纳。江苏省政府于2014年12月出台《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5年3月,江苏省政府召开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工作座谈会。2015年8月中国保监会主要负责人来江苏签署现代保险服务业与江苏经济社会互动发展的合作备忘录,并在省委中心学习组做党课辅导报告。推进医疗责任险地方立法,联合省卫计委、省司法厅等部门共同拟定《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二、主动沟通有关部门,协调重要业务领域政策落实

        为把《若干意见》在重要领域相关政策落到实处,江苏保监局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协调出台政府多角度支持保险业重点业务领域发展的政策。

        一是细化政策。与江苏省科技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扎实做好江苏科技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方面,与省民政厅、老龄委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出台。与省发改委联合出台保险服务江苏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

        二是共享信息。与江苏省公安厅签订交通管理和保险服务信息化战略合作协议,建立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并起草《交管保险数据交互方案》《交管数据利用方案》等标准和流程,联合省公安推进应用平台的设备配置建设工作。与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等部门联合起草《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实施方案》,联合推动交通事故线上远程定责查勘工作。积极与医改办、人社厅、卫计委等部门沟通,明确将“支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写入深化医改实施意见。

        三是税收优惠。推进个人购买健康险税优政策落地,苏州成为该项政策的首批试点地区。推进苏州工业园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并确定税延模式、试点人群、税延政策,并确定了行业统一的产品设计方案及数据交换平台建设方案。

        四是财政支持。与省经信委、财政厅共同下发《关于开展江苏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立起江苏省级财政保费补偿机制。与省金融办、财政厅沟通,推动江苏保险业全面修订种植业和养殖业等农险条款费率,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额、降低费率。

        五是政府充当最后保险人。与省金融办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促进涉农信贷增长的意见》,明确保险公司年度支付赔款总额超过实收保费一定比例时,由政府专项风险补偿基金支付。

        六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与省高院密切合作,从调处机制建设、调处案件质量、调处社会效果等方面多维度推进诉调对接工作。与省工商局、省消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加强合作、形成合力,构建保监、工商、消协、保协横向紧密联系,省、市、县三级纵向逐步深入的网络化消保维权体系。

        三、积极指导保险社团,力求层层落实稳步推进

        一是推动各级政府出台具体实施方案。《若干意见》印发后,指导辖区内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若干意见》有关情况,深化各级政府对保险功能作用理解。在省级层面《实施意见》印发后,各地级市和部分县级政府针对当地经济、保险发展等特点,相继出台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实施方案。对部分迟迟不能出台具体贯彻落实方案的地市,局主要领导亲自带队拜会有关地市主要领导,进行沟通协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省13个地级市全部出台相关实施方案,部分地区还出台了县级层面的配套文件。其中,镇江市所辖县级市已全部出台县级实施方案。

        二是推进各项政策深入落实。如诉调、仲调对接工作,目前全省共有41家法院与当地行业协会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覆盖全省,在南京、苏州等地开展仲调对接试点工作。又如,《关于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促进涉农信贷增长的意见》下发后,指导各地行业协会在盐城、泰州、徐州等地试点推动政府部门与当地银行、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三是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的总结考核。2015年7月,在江苏省《实施意见》出台半年之际,及时召开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研讨会,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部署。定期对各家保险机构,特别是成立时间长、市场份额大的公司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各项工作进行有效考核,来确保贯彻落实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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