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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1-12 22:32:04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宁夏教育考试院1月11日发布通知,就我区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自2016年1月1日开始,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全国统一实行电子转考。转考考生的考籍电子档案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自考处通过转考平台进行寄发和接收。上半年考生申请转出时间节点为2月15日至2月28日,下半年考生申请转出时间节点为8月15日至8月30日;上半年考生转入确认时间节点为3月1日至3月20日,下半年考生转入确认时间节点为9月1日至9月20日。

    转考考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登录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具实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和合格课程成绩。转考考生登录转考课程后,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转出地和转入地准考证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宁夏教育考试院自考处进行确认,并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上签字。未在转入地取得考籍的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省级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本科毕业论文成绩、免考课程不予转出。高职(高专)在校生衔接本科教育的课程成绩不予转出。

    转入到我区的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转入地准考证号到我区考试院自考处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现场确认,并在我院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上签字,否则,视为转入无效。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后,方可在转入地申请办理毕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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