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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1-11 20:29:08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1月7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扩充义务教育资源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保障农村中小学建设用地,结合我省正在开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村中小学用地进行确权。
     
      我省要求,对暂时不能进行土地确权的农村学校,在学校校舍建设审批时,要立足现实,简化手续,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经乡镇政府审核,报批校舍建设手续。对新建、改扩建农村中小学校所需建设用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挖潜盘活存量、降低建设成本”的原则,立足使用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土地,减少建设费用。乡办村办新建、改扩建农村中小学确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依法使用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需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实行义务教育用地储备制度,足额保障中小学教育用地。要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建设用地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围,实行储备管理,做到规划到位、位置不动、面积不减。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中小学项目,经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批准采取划拨方式足额供应土地,依法依规保障民办中小学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位置和界线,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不得建设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此外,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城镇中小学基本建设投入。要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从土地出让收益金中计提10%的教育资金优先保障农村教育发展需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不得先交后退;对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基础上尽量予以减收或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总额城市不高于项目建设总投资额的4%,农村(县城、乡镇)不高于项目建设总投资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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