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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1-06 12:18:34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市高院获悉,该院与市司法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健全医疗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意见》,明确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纳入到医疗纠纷的解决中,以健全医疗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

      《意见》明确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应当按照《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规定,成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尽量引导双方通过“医调委”调解解决。

      对于患方索赔金额较小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差距不大的,“医调委”可以组织调解,亦可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对于患方索赔金额较大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差距较大的,“医调委”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医调委”主持下就医疗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调解协议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履行该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除了人民调解外,医疗纠纷还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关键词:医疗纠纷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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