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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0-24 20:53:50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福养老网讯10月23日,省民政厅发布《关于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要广泛调动养老机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方面参与的积极性,加快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征求意见稿指出,近年来,我省各地大力推进养老机构建设,今后还将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机构。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养老机构2780个,拥有养老床位27.7万张,入住老年人约16.6万人。各类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住养老人因各类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结果一方面给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影响甚至伤害,在某种程度上还会给老人及其家属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养老机构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精力来处理善后工作,从而导致老人及其家属与养老机构产生了纠纷。
         
        征求意见稿指出,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借助和利用社会保险资源,可有效化解养老机构与住养老人及其家属因各类事故发生所产生的纠纷,是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养老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促进养老机构不断改善硬件设施和环境条件,强化内部管理,降低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民政和老龄工作部门在制定工作方案中要明确牵头负责部门、投保主体对象、工作流程、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方案(载明投标对象、投保主体、保险范围、保险费用、投保方式等),并广泛征求养老机构、保险公司以及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或有条件的可事先选择有经验且能力强的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协助制定工作方案或设计保险方案、招标方案、保险协议和风险评估等。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和需要,适当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或为入住对象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等。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主要保障以下范围:
         
        一般责任,即在保险期限内,在养老机构管理区域或责任范围内因养老机构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导致人身损害、伤残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付相应费用;导致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付身故保险金、丧葬费。
         
        其他责任,即在保险期限内,养老机构发生火灾、燃气或化学物品爆炸、食物中毒、电梯等事故,建筑物中的广告、装饰物发生意外,公共卫生设备以及其他设施设备缺陷等原因发生的事故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负责赔付。
         
        扩展责任(第三者责任),即在保险期限内,在养老机构管理范围内,因养老机构(包括工作人员)的疏忽、过失或护理不当等导致第三者(除承保公司及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如入住老人,老人家属,进入机构办事人员、访客等)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养老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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