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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0-02 14:28:59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福养老网讯为社会办养老机构发放建设补贴、给予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持证养老护理员可领岗位补贴……9月29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焦作市出台《焦作市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实施办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社会力量新建养老服务机构
        

        可享受四项补贴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补贴政策中,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将享受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床位运营、养老护理员岗位和奖励资金四项补贴,包括:对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床位数在50张以上(含50张),所用房屋是自建房的,每张床位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2000元(分4年平均发放);所用房屋是租用房且租期满5年的,每张床位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1500元(分5年平均发放)。
         
        对已经为入住老年人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入住焦作户籍老年人实有数,按照自理老年人每月每张床位5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月每张床位80元、失能老年人每月每张床位1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
         
        对养老机构服务满6个月且取得养老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元、100元、50元的岗位补贴。同时,从事养老护理员岗位的护理人员按照护理职业资格等级享受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不再享受护理岗位津贴。
         
        对管理规范、老年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发放奖励补贴,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
         
        市本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四项补贴将由市财政承担;城区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四项补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各类养老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县、市政府的各类养老资金由县、市财政全额承担。
         
        具备一定规模养老服务机构
        

        可按时提出申请
         
        此次,养老服务机构的范围涉及广,包括焦作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机构和公办民营、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经民政、财政部门确认,由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经营政府建设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等。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时,需在每年的6月10日、12月10日前,向市本级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为确保每一分资金都用到老年人身上,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和奖励补贴资金发放实行公示。如受资助养老机构或相关人员有虚报、冒领财政资助金等违法行为的,停止发放资助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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