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种失信行为将受惩戒
办法规定,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适用该办法,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参照该办法执行。
办法明确的失信行为分别为商务领域失信行为,包括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恶意违约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合同义务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发布虚假、夸大等违法广告;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15种行为。
政务领域失信行为,包括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偷、逃、抗、骗税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提供、公布不真实生产经营统计数字;以虚假申报材料等方法骗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向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等9种行为。
司法领域失信行为,包括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规避执行等行为,以及其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6种行为。
失信企业有机会修复信用
办法规定,企业对失信行为程度认定或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认定或决定的单位申请异议处理,对异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最终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未再发生被形成失信行为记录事由的,可以向对企业失信行为和失信等级作出认定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信用修复并不去除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真实的未过期的失信记录,在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发布生效后,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不再对该企业采取惩戒措施。(中福养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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