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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9-04 11:11:14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有些养老院变成了“养老怨”
         
        ●养老院必须对其瑕疵护理造成的后果买单
         
        一边是家庭赡养出现危机,另一边却是社会养老的蓬勃发展。对此,国家积极鼓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可是,把老人推向社会,有些子女觉得这是“甩包袱”的好时机,有些子女仍然觉得“挂不住脸面”。“实际上,子女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这不仅为法律所允许,也为法律所提倡。子女应当从有利于父母的原则出发,而不应拘泥于世俗的眼光。值得注意的是,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会因为是否去了养老院而转移和改变。”颜梅生说。
         
        对于社会养老,一方面是子女、老人的个人选择问题,一方面是养老机构的建设问题,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涉及养老机构的纠纷每年都呈上升之势,养老院变成了“养老怨”,使得老人不得不发出“想说爱你不容易”的感慨。
         
        日前,笔者关注到这样一条新闻:由于自己在外地工作,过某只好将母亲送到一家养老院生活。鉴于过老太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冠心病等,过某与养老院约定为专护,包括上厕所也要有专人陪同。可是前不久,过某突然接到电话,称过老太因患重病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
         
        经有关部门鉴定,养老院明知过老太患有疾病,明知合同已约定专护,明知如不履行职责,将极可能导致过老太人身损害,却还是让过老太独自进入厕所,甚至在其发病昏倒约23分钟后才被发现,明显是对过老太的死亡存在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养老院必须对其瑕疵护理所造成的后果买单。
         
        我国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从申报、立项、注册和审批,专业服务人员的配备、考核等相关环节,均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和制度化管理。这就导致部分养老机构出于营利的考虑,只对老人提供基本的吃住保障,养老院设施较为简陋,甚至除了一张床,什么都没有,服务层次较低,难以满足老年人多方面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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