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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10 20:11:26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7月10日,宣城市纪委通报了近期查处的的七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一、宣州区经信委中小企业促进科科长顾军贪污、挪用公款问题。2010年9月—2012年7月,顾军在负责区经信委原二轻局所属企业雨具厂集体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骗取政府安置房指标2套,获利合计235288.94元。2013年1月—2014年7月,顾军在负责原二轻局所属企业小河口陶器厂职工安置款保管和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安置款455103.34元进行营利活动。2014年12月4日,经宣州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顾军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4月7日,司法机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2015年5月11日,经宣州区经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顾军开除公职处分。
         
        二、绩溪县家朋乡林业站站长胡海峰擅自设定收费项目问题。2013年11月1日—12月20日期间,该站在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过程中,擅自设定收费项目,以20元/立方米标准向周某等11人收取服务费29460元。在支付该站历年欠帐15640元及其他支出13584元后,结余236元。胡海峰作为林业站站长,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5年1月22日,经绩溪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胡海峰同志行政警告处分,并收缴违规收取的服务费余款236元。
         
        三、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科科长江宏兵收受“红包”和购物卡问题。2010—2014年,江宏兵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魏某某等15人财务价值共计62000元(其中,现金23000元;购物卡价值39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14年11月20日,经广德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江宏兵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零5个月,缓刑3年。
         
        四、宁国市社保局原综合科科长施晓东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问题。2008年12月—2011年8月,施晓东利用职务便利,截留部分参保农民养老保险存折,通过冒用被征地农民身份方式,多次到银行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共计30余万元,用于个人购房和挥霍。2014年12月26日,经宁国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及宁国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施晓东开除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郎溪县涛城镇黄墅村党总支原书记张维新,原副书记、村委会主任阮祥松违反廉洁自律问题。2013年1月—2014年3月,郎溪县涛城镇黄墅村财务帐面发生招待支出费用共计106743元。其中,2013年1月前,该村在超市购办公用品及烟酒等费用25807元,后于2013年2月入帐;2013年1月—2014年3月,该村共发生招待费80936元,存在违规吃喝、铺张浪费问题。张维新作为党总支书记,对此负有领导责任;阮祥松作为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14年10月12日,郎溪县涛城镇纪委作出处理决定:给予张维新、阮祥松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上述两同志予以免职处理。
         
        六、泾县汀溪乡上漕村原计生专干兼报帐员陶瑞金(女)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问题。2009—2012年,泾县汀溪乡上漕村委会获得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共计160995元,存入陶瑞金个人帐户。2009—2013年该村从上述奖补资金中共支出144186.21元,余款16808.79元。2013年春节前,陶瑞金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私分公款12400元(其中,陶瑞金分得4000元),余款4408.79元也被私分。2015年6月8日,经泾县汀溪乡党委会议研究,并报经泾县纪委批准,给予陶瑞金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七、旌德县孙村乡新建村原支委、村委会主任柳贤瑶违反议事规则、财经纪律问题。2012年,柳贤瑶在担任旌德县孙村乡新建村支委、主任期间,在未召开村民代表会和村两委会的情况下私自将一台价值约9000元的沼气车(属村集体资产)以低价4000元卖给新建村村民方某,事后也未及时将钱款交报帐员入帐。2014年12月16日,经旌德县孙村乡纪委研究并报乡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柳贤瑶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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