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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5-21 17:28:31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5〕5号)、《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焦作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焦作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焦人社〔2015〕36号)要求,从2014年7月1日起,中央、省、市政府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基础养老金(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中央从55元提高到70元,省财政1.8元、市财政2.5元、县市区财政3.7元;省、市人民政府对60周岁以下参保居民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对选择10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      
        经过对2014年人员参保情况、发放情况认真核对,结算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27497万元、3031万元、1496万元,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发放到每位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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