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5-05-18 22:11:09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候鸟养生 养老院】近日,绩溪县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绩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该政策从增设个人缴费档次、提高缴费补贴、提高计生补贴、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个人账户资金处置、基础养老金提高等六个方面,对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完善。
         
        一是增设个人缴费档次。在原有100元到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新增了1500元、2000元、3000元3个缴费档次,调整后城乡居保缴费档次共为13个。
         
        二是提高缴费补贴。为了鼓励参保对象踊跃参保,多缴多补。政府对参保人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100元。
         
        三是提高计生补贴标准。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农村双女父母(需落实绝育措施)参保的,缴费补贴在原有补贴标准之上每人每年由县财政增加补贴30元。
         
        四是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补助享受范围为所有参保人。
         
        五是明确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后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是提高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月基础养老金在国家规定的70元、县财政在原来提高5元/月•人的基础上,县政府再次提高5元/月•人,基础养老金提高至80元(中央财政承担70元,县财政承担10元)。此项政策的顺利实施,将再次惠及全县10余万名参保群众。(
         
        温馨提示: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的养老信息,欢迎登陆我们官网中福养老网进行浏览,里面有丰富的养老信息,希望能帮到您。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