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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3-22 11:37:48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国公证协会近日发布的《公证遗嘱业务发展报告(2014)》显示,全国各公证机构国内遗嘱公证办理数量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每年不到2万件,已经发展到近几年的年办理量9万件左右的规模。
         
        公证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之一,且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遗嘱公证也是公证行业的主要传统业务。
         
        报告显示,遗嘱公证各省(区、市)均有所涉及,但地区发展不平衡。1991年至2013年全国公证机构共办理国内遗嘱公证1370327件。受到人口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各地办理情况有较大区别。广东、辽宁、江苏、四川、浙江、上海、河北、北京、山东、黑龙江10省市办理数量相对较多,占全国总量的64.60%。
         
        根据报告披露,调查样本中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年龄段分布老龄化特征明显,遗嘱人为60周岁以上的占比近9成。同时,房产是遗嘱主要处分财产,留给子女或孙子女占多数。而通过对不同年度性别构成数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遗嘱人对受益人所持的“重男轻女”的观念并没有很大的改观。
         
        近年来子女间因为遗产继承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通过遗嘱事先安排将来财产的分配已成为老年人立遗嘱的主要原因。除了预防子女间纠纷外,遗嘱人也将受益人对自己晚年的照顾作为设立遗嘱的重要目的之一,体现了遗嘱人对于自己晚年生活的重视,养老目的成为继预防纠纷之后立遗嘱的第二大原因。
         
        根据报告,公证机构是法律明确允许开展遗嘱或遗产等保管活动的法律机构。目前,我国公证机构对于遗嘱保管职能行使的现状大致是:一方面,公证机构实际上在对于公证遗嘱的档案保管中行使了遗嘱保管职能,且大部分公证机构并未另行收取遗嘱保管的费用;另一方面,除了保管本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遗嘱之外,大多数公证机构在实践中并未开展遗嘱保管这项法定的公证事务。
         
        为此,报告中建议,公证机构的遗嘱保管事务需要在定位上、制度上、运行保障上以及遗产管理完善上解决相应问题以进一步发展。
         
        报告以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数据为基础,该平台采集了31个省(区、市)的历史数据,导入全国公证机构自1980年以来办理的公证遗嘱相关信息数据109万条。
         
        同时,报告又采集了全国12个省市的样本数据5000余份,调阅了近24年来的部分公证卷宗,委托第三方统计机构进行数据分类分析,从地区、年龄、性别、婚姻关系等方面对我国公证遗嘱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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