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4-12-19 21:13:07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候鸟养生 养老院】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以及养老观念的更新,由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政协杂志社主办的养老模式与顶层设计座谈会17日在京举行。委员和专家在座谈会上建议,要从国家战略高度对养老制度改革进行顶层设计,共同探索政府、社会、家庭多方参与的新型社会养老模式,真正使群众享受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的高品质老年生活。
         
        在我国,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的弱化,高龄老人、“空巢”老人的比例不断上升,需要各种生活照料及精神抚慰的老人大量增加,社会养老日渐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与此同时,养老服务总体供给不足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在社会化养老服务正在承担起越来越多的养老任务的背景下,绝不意味着减少政府的责任。推动包括养老在内的各项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是政府的应尽职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强,政府的责任非但不能减轻,而且应当进一步强化,这是衡量政府是否履行职责,社会是否文明和谐的重要尺度。
         
        笔者认为,“社会养老”并不意味着淡化政府责任,而是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政府要充分发挥在养老公共服务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加大养老服务业方面的规划力度,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并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政策创新,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不断完善本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要通过立法规定社会各方面的法律责任和法定职责,使养老事业有法可依,以确保政策的权威性、实施的保障性、落实的有效性;要结合本地实际,结合养老事业的特殊性,制定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和幅度,并确保政策的可行性、持续性和执行力度。
         
        二是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政府必须加大对养老事业的资金投入将养老投入纳入法制轨道,明确其在财政预算中所占的比例,并形成长效增长机制。
         
        三是要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政府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到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领域,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机制。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要成立养老服务中心等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和专门工作场所,切实增强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功能。【中福养老网
         

    关键词:政府社会责任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