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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9-26 10:06:05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24日,记者从宁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了解到,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2015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政策将得到进一步完善。【中福养老网】      
        政府补助部分再提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任朱潮滨介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意见》特别指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至59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缴费标准明年省政府仍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2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多缴多得
         
        目前,选择缴费档次1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增加5元。选择1000元至2000元的,政府补贴均为每人每年75元。明年起,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不变,但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均为100元。
         
        此次,还重新定义了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我省户籍的城乡居民可持居住证在省内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死亡 个人账户资金全额继承
         
        《意见》指出,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朱潮滨解释,新规施行后,参保人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之转移。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依法全额继承
         
        省内异地迁户口可一次性转走养老金
         
        《意见》还解决了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问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或符合持居住证在省内异地参保条件、需要跨统筹区域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转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政府既加大了缴费补贴力度,又实行个人账户余额全额继承,从机制上激励‘多缴多得’。同时提出,要鼓励和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实现‘长缴多得’。”朱潮滨说,长缴多得的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可以预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随着政府补贴力度的逐步提高和各类激励机制的建立,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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