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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9-25 13:52:52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达到退休年龄未缴足15年怎办?中福养老网】      
        记者了解到,还有不少职工认为如果在东莞缴纳年限未满15年就离开东莞,到异地工作或回家乡,就意味着在东莞缴的钱就白交了。社保局负责人表示,职工在离莞时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根据国家的规定,可以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和单位缴交的(缴费基数的12%)金额转移到新工作地或家乡。其中,转移的个人账户部分与转入地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则记入转入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大家还很关心,如何确定养老保险退休领取地。上述负责人解释,广东省范围内,应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的,若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则以最后参保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所属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还有一种情况,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缴费年限未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即缴费累计不满十五年),不少员工之前没有参保,现在到了50岁左右,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参保没有意义呢?
         
        社保局负责人表示,情况并非如此。从他们掌握的情况来看,只要具备劳动条件,很多用人单位还是愿意雇佣超过退休年龄的熟练工。即使缴费年限未满15年,在退休时仍可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将养老保险转移回户籍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申请延缴。
         
        按照规定,广东省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经本人及用人单位申请,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继续缴费(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止。
         
        非广东省户籍参保人在东莞市已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原参保单位在其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继续聘用并且愿意继续为其缴费的(不能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缴费),可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继续延缴社会养老保险的书面申请,通过按月延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止。
         
        如果没有工作单位继续聘用的,员工一样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地或待遇领取地申请延缴,直至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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