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4-09-20 13:06:03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今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都可转移接续,即养老关系转移时,可一次性转走个人账户余额,避免参保人员重复参保,多缴费的情况。
        
    15年起可1次转走养老金
     
        昨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我省养老金政府补助部分将提高。
     
        养老金政府补助部分具体变化为:参保人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譬如您选择200元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就是4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均为100元。与现行政策相比,政府补贴每个档次都增加了5元,而且最高档补贴额度从现行75元提高至100元。
     
        《意见》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或符合持居住证在省内异地参保条件、需要跨统筹区域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转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一举措让灵活就业人员等在参加养老保险上更加灵活,也不用担心在甲城市交了养老金,到乙城市不能用情况发生。不过,如果您已经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了,无论您是否迁移了户口,您的养老关系都不能转移了。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