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4-09-15 21:00:30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候鸟养生 养老院】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支持全省民办(含公建民营)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我省下发了《关于提高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的通知》,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提高至每床2000元,运营补贴标准提高至每月每床100元。
         
        本次我省提高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标准分为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两种。其中,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民办(不含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提高至每张床位2000元。运营补贴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补贴标准提高至每月每张床位100元。
         
        通知提出,我省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需求,适当提高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
         
        本次申报补贴资金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应在正式申报前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持原《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报补贴资金,不予受理。
         
        申请补贴资金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应将《申请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申请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审批表》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材料,一并送当地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新设立(含扩建增加床位)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还要提供民政部门准予许可(变更事项)的书面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或《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房屋合同》等材料。
         
        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上报申报材料时,应同时报送民政部门对申报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合格的报告。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补贴资金的,应同时提交服务场所房屋公有产权证明、公有产权所有者与承包者签订的委托承包合同以及承包者户口、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的养老信息,欢迎登陆我们官网中福养老网里的省内资讯频道进行浏览,里面有丰富的养老信息,希望能帮到您。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