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4-09-05 08:57:34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养老网 养老政策]到2020年,我国将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推动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通知明确,承担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提供养老服务。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用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通知要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要在现有养老支出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对于新增的养老服务内容,地方各级财政要在科学测算养老服务项目和补助标准基础上,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通知指出,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的项目范围,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
         
        在购买内容方面,通知规定,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的性质、对象、特点和地方实际情况,重点选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等方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如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方面,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在购买社区养老服务方面,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等。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养老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更侧重受益对象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评价。

    关键词:制度政府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