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4-08-27 18:50:25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养老网 养老】昨日从广州市法制办获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共同印发了《关于规范我市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取消了入养老院要收取的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的“一次性生活设施费”,但护理费、住房费均普遍上涨,其中护理费最高涨幅达64%,该收费标准将从9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A、[自费寄养老人福音]
        

        一次性生活设施费不再收取
         
        《通知》提出,公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农村敬老院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据了解,目前,老人入住养老院,不管是住几个月还是住几年,首先要缴纳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一次性生活设施费”,但今后这笔费用将会取消。《通知》明确,公办养老机构收住自费寄养老年人不再收取“一次性生活设施费”。截至本通知实施之日,自费寄养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未满半年的,公办养老机构应将已收取的一次性生活设施费的60%退还自费寄养老年人或其家属(监护人);入住未满一年的,公办养老机构应将已收取的一次性生活设施费的40%退还自费寄养老年人或其家属(监护人)。
        

        B、[伙食费用按实收取]
        

        公办养老院护理住房两费一起涨
         
        根据《通知》,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护理费、住房费和伙食费,并且一般按月收取。其中,伙食费以不营利为原则,按实收取,而护理费按护理级别及护理内容实行分级收费。
         
        根据新的收费标准,护理费只分了3个等级,自理老人(一般照顾护理)是320元/人·月,介助老人(半照顾护理)是640元/人·月,介护老人(全照顾护理)是800元/人·月。记者对比发现,新的收费标准与目前相比,明显上涨,目前上述3项的收费标准分别是234元、390元、586元,其中半照顾护理的护理费的涨幅达64%。但《通知》表示,上述收费标准为政府最高限价,允许适当下浮。
        
    此外,与该《通知》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印发的《通知》在护理费上取消了需要专人特殊照顾护理的托老服务收费项目。在征求意见时,需要专人特殊照顾护理的托老服务则由当前的1171元涨至4000元每月,涨幅达200%多,而这项收费在征求意见时也颇受争议。
         
        根据新的收费标准,单人间一级1000元/人·月,二级750元/人·月;双人间一级700元/人·月,二级500元/人·月;三人间一级480元/人·月,二级380元/人·月;多人间一级350元/人·月,二级250元/人·月。
         
        对比现行标准发现,除了档次最低的多人间二级仍维持每人250元/人·月不变外,其余住房收费标准均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调整幅度最大的为双人间一级,其原来的标准为500元/人·月,调整到700元/人·月,涨幅达40%,而单人间一级原来的标准为750元/人·月,调整后收费也将提高三分之一。
         
        C、[开启特殊保障通道]
        

        “三无”老人免费入住公办养老院
         
        而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优先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保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通过特殊保障通道入住的农村“五保”老年人,免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其供养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含护理费、住房费、伙食费)按照广州市公布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收取。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