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4-08-22 16:56:59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养老网 养老政策】近日,养老网的小编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自治区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宁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部分内容作出调整。
         
        自治区人社厅养老失业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涉及的内容较多,在参保范围中提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自治区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首次明确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这部分群体只能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避免重复参保。
         
        在基金筹集方面,要求现行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标准不变。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村集体(居委会)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金额以政策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为限。举个例子,按照宁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12个缴费档次中最高档年缴费2000元为例,参保人获得的年资助不得超过2000元。此外,政府补贴、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按国家规定计息。需要说明的是,依照以前的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今后,个人账户储存按国家规定计息后,经办机构将会通过与多家商业银行谈判,选择利率较高的银行。
         
        此次调整,针对参保人死亡的,今后,其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而之前的规定是,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小编还了解到,在经办服务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市、县(区),自治区财政适当给予补助。自治区人社厅这位人士分析,此举将有助于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能力。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