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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8-15 12:46:42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养老网 养老保险】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包括本市和外省市城镇户籍、农业户籍人员),均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可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城镇户籍的毕业生,1997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农业户籍的毕业生,2004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
         
        在本市长期从事家庭护理、医院护工、社区商贸经营和服务等灵活就业的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市就业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就业的,自实际就业之月起补缴。
         
        具有本市户籍,曾在本市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中工作的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自实际工作之月起补缴。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本市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于1992年12月31日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的,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中断的,自中断之月起补缴。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津部队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外聘人员,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用工的,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用工的,自实际使用之月起补缴。
         
        2014年,参保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依照《2014年度个人缴费窗口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执行(可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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