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4-08-05 14:43:23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养老网 养老】日前,江苏省宿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出台了《宿迁市市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暂行办法》。《办法》提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财政补贴,包括床位运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专业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
        
    据了解,此次补贴范围为市区经过行政许可并登记注册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公办、民办、公建民营等类别,不包括乡镇敬老院
        
    该市根据入住6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实有人数,按照自理、介护和全护理三种情况,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月每张床位30元、40元、5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
        
    同时,鼓励并扶持社会养老机构参加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保障老年人人身安全。按照参加保险床位数(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补助,每张床位每年补贴80元。
        
    此外,对入职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服务的持证上岗人员,按照护理员资质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初级护理员每人每年补贴500元,中级以上护理员每人每年补贴1000元。

    关键词:宿迁江苏补贴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