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4-08-04 14:42:55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养老网 养老】四川省成都市人口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等9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出台了17条扶助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的政策。这17条政策的扶助对象为: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成都市辖区内,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伤残达到三级以上残疾)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对女方年满49周岁且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分别给予每人每年4200元、3360元的特别扶助金;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中年满70周岁且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的护理补贴;同时,成都市将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纳入城乡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户籍所在地区(市)县参照对重度残疾人的代缴政策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保障。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