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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7-30 10:41:32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养老网 养老机构】养老机构纠纷案件近年来呈显著上升趋势。编者近日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2013年该院受理涉养老机构纠纷案达到20件,同比增长82%。2014年1至6月,已受理养老机构纠纷案件12件。而在2009年到2012年的四年间,受案数分别只有5件、8件、9件和11件。
         
        养老机构纠纷案频发 低收费高承诺凸显行业困局 
         
        在浦东法院2013年以来已经审结的20起案件中,调解撤诉10件,养老机构均给予对方一定补偿或赔偿;判决10件,养老机构大多被认定为未尽到护理义务、存在过错;仅3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养老机构多被指责“不作为”
         
        从2013年以来的32件纠纷看,老年人一方起诉的为25件,超过78%。无一例外的是,养老机构均被指责未尽到护理义务。
         
        浦东法院惠南法庭辖区是养老机构聚集地。庭长徐平介绍,老年人起诉养老机构的侵权类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以自身因素为主要起因,如饮食过程中窒息、突发脑溢血等疾病死亡、自伤等。二是养老机构是否尽到护理义务存有较大争议。主要为摔倒后引发意外,如清洁过程中摔伤或脱臼、摔跤后骨折引发感染并发症等。三是有第三方介入。如老人之间争吵、打架,院外人侵权等。
         
        浦东法院新近判决的一起案件中,80岁的唐某在养老院因为琐事与年长他7岁的杨某发生争执后被打伤,后病重不治身亡。其子女认为,养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判定养老院承担30%的责任。主审法官龚燕介绍:“养老机构的失职之处在于未能及时发现老人之间的纷争并予以制止。”
         
        诉讼中,原告多认为养老机构存在“不作为”。或没有采取有效预防或诊疗措施,延误治疗,或疏忽大意、照看不到位。
         
        惠南法庭法官叶莉芳总结:摔倒引发并发症的比例“最”高;护理级别为“专护”、“一级护理”的老人发生事故的比例“最”高,往往导致死亡后果,一般均为80岁以上高龄。
        

        以“收费低”抗辩不被采纳
         
        法官介绍,管理机构或协会制定的护理服务行业标准,通常是法院判断养老机构是否护理到位的主要依据。养老机构在应诉中一般会提出收费低无法保障与护理级别相应的服务质量。这种辩解很难被采纳。
         
        徐平法官介绍:“由于收费低,护工培训不到位、设施不完善、入住条件较差,几乎成了很多养老机构生存下去的无奈选择”。如再遇到高额赔偿,对于很多养老机构来讲,就是一场噩梦和灾难。相应也带来了执行难问题。养老机构,特别是民办机构,资金实力弱,桌椅、床铺等非固定资产基本没有变现价值;唯一拿得出手的场地和设备,又因为租赁情况普遍,又具有一定公益性质,很难拍卖变现。
        

        老人子女存在“甩包袱”心理
         
        徐平介绍说,老年人由于认知、行动能力下降等客观因素,属于伤、病高发群体。对此,有极个别子女存在甩包袱心理,一旦发生意外,却对赔偿期望值过高。事实上,双方约定的护理级别,直接影响赔偿额度。不能认为一旦签订养老合同,养老机构就变成了监护人,应承担全部监护责任。
         
        徐平表示,法官在断案过程中,既要考虑行业发展的现状,不能课以过重责任;又要根据过错大小,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很多时候,在个案责任比例认定和裁量上,法官是在戴着镣铐跳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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