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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7-21 12:05:36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养老网 养老院】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全省将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在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的同时,也可进一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实行以各设区市为单位的统一投保模式。由各设区市民政部门统一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保的保险公司。承保公司的选择,突出经营管理规范、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服务网点分布较广、能够支持异地理赔服务等优势。承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采取统一保险合同、统一基准费率、统一服务标准。只要是经我省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都可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养老机构。此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人生伤亡责任和法律费用。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养老机构投保后,如果被照料的老人发生了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只要是在养老机构的责任范围内,将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其中,伤亡责任限额为12万元/人,伤残的按比例赔付;医疗费用(含残疾用具费用)责任限额1.5万元/人;骨折治疗费用责任限额0.5万元/人;意外伤害住院补贴责任限额50元/天/人,最高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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