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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6-20 19:31:53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养老网】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全省201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已公布,自6月23日起,全市参保单位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人员可缴纳2014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参保单位集中申报时间至7月31日

        据介绍,全市参保单位及用工人员2014年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于6月23日起,至7月31日结束。其间,各参保单位需及时申办用工人员增减手续以及缴纳2014年当年保费。2014年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缴费下限为2062.40元/月,缴费上限为10312.00元/月。
        截至6月30日,未按规定预缴1月~6月份应缴保费的参保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欠缴2013年及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须于7月31日前补齐欠费,逾期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个人缴纳保费3个档次任选

        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人员,2014年应缴养老保险费金额以2013年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来确定,全年应缴额为4949.76元。有条件的缴费人员可选择按社平的80%或100%为基数来缴费,年缴费额分别为6599.64元、8249.64元。缴费额度一经选定,本年内不能更改。请2014年当年退休人员及时至市社保局补缴保费。
        
    个人参保缴费中断超3年按“双基数”补缴

        从2014年5月1日开始,截至2013年12月末中断缴费超3年的缴费人员,需按“双基数”政策补缴欠费。
        
    经审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按“原政策”补缴欠费

        一是享受城镇低保、残疾人、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
        二是困难厂办大集体职工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
        三是本人或配偶、子女为重大疾病人员;
        四是对中断缴费期间领取过失业金、服过兵役、有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或有过服刑劳教经历进行剔除后,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年的人员。
        上述人员需提供相应证明资料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个体处经办窗口办理“原标准”审批手续。
        其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低保证及低保领取存折;残疾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残疾证;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需提供户口簿及街道证明;失地农民,需提供“征地协议”和乡镇证明;困难厂办大集体职工个人续保人员,需提供本人人事档案;本人或配偶、子女为重大疾病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及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重大疾病申报审批表;有过服兵役、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服刑劳教经历的人员,需提供本人人事档案,其中服刑劳教人员需同时提供法院判决书等资料;领取失业金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为了缓解缴费高峰给参保人员带来的不便,以个人身份按“原标准”缴费人员缴纳2008年至2014年保费,可至吉林银行任一网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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