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4-06-18 18:44:59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养老网  敬老院】“养老机构应当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养老机构不得要求入住老年人自备膳食;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6月17日,记者从海南省省民政厅获悉,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明确了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措施和要求等内容。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本地户籍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敬老院的管理、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或者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养老机构捐赠和提供志愿服务。
        《条例》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养老机构应当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条例》规定,养老机构应当集中提供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适合老年人食用、保证基本营养的膳食,不得要求入住老年人自备膳食,老年人与工作人员的膳食制作和用餐应当分开。
        《条例》规定,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对接收高龄、失能等经济困难的本地户籍老年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床位建设、运营和寄养等补贴。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